吴大华,男,侗族,1963年生,中共党员,湖南新晃李树人,曾任贵州民族学院院长、党委副书记,现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长;二级教授;华南理工大学、中央民族大学、云南大学博士生导师;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、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、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成员、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、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、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、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、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、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咨询委员等。
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,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;先后担任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副主任、系主任、院长助理、副院长,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、省委高校工委委员,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,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、省管专家;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“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;全国首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;教育部第四届“高校优秀青年教师”;2004年“十大教育英才”,贵州省十大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;2005年被评为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;2007年被评为“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”;2008年入选“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”。
1979年3—7月,由扶罗中学到新晃一中高中49班复读,并于当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。